Monolith Fleisch- und Teigwarenfabrik GmbH 一般採購條件,適用於我們的商品採購
1.適用範圍
1.1 Monolith Fleisch- und Teigwarenfabrik GmbH(以下稱「買方」)的本採購條件適用於買方所有採購業務,除非各合同方另有書面約定。
1.2 本採購條件亦適用於所有未來我們作為買方的商業關係,即使未再次明確約定。我們反對供應商的一般交易條件。除非我們書面同意,否則其對我們不具效力。即使我們明知供應商條件相反或有異,仍無保留接受交貨時,本採購條件亦適用。
1.3 供應商與買方在簽訂合約時就各自採購業務達成的所有協議,均以書面形式記載於本採購條件及(如有)買方與供應商之間的其他合約協議中。此類(如有)其他書面合約協議優先於本採購條件。除非本條件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採購條件補充該等書面合約協議,前提是不與其相抵觸。如有抵觸,則其他書面合約協議優先。
2. 交貨、交貨時間、風險轉移
2.1 買方在訂單中指定或根據本一般採購條件確定的交貨時間(交貨日期或期限)具有約束力。提前交貨不被允許。
2.2 若出現或可預見無法按時交貨的情況,供應商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
2.3 若供應商未能或未及時履行其義務,買方的權利依法律規定行使。買方特別有權在合理寬限期屆滿且無效後,要求損害賠償代替履行或解除合約。若供應商延遲交貨,買方除享有其他法定權利外,還可要求每逾一完整曆週,按延遲交貨淨價0.5%,最高累計5%的固定延遲損害賠償。供應商可證明買方未受損害或損害較小。
買方的任何進一步損害賠償請求及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2.4 每批貨物的品項、數量及重量將在運貨單中具體列明。
此外,供應商會向買方寄送以下文件:發票、裝箱單、詳細規格、原產地證明、品質證明及物理化學成分證明。
2.5 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分批交貨。
2.6 即使約定了運送,風險也僅在貨物於約定目的地交付給買方時才轉移給買方。
3. 價格與付款,
3.1 貨物價格依訂單確定,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價格包含「送貨到府」服務(含必要包裝)及供應商的所有其他服務和附加費用。
3.2 付款於貨物接收後及收到正式發票後進行。若無特別約定,買方應於貨物到達及發票開立後14天內付款。買方付款不表示接受貨物。
3.3 除非另有約定,買方依法享有抵銷權和留置權。
§ 4 品質,保固,
4.1 在雙方同意的貨物樣品檢驗中,「依樣生產」被視為貨物約定的最低品質標準。這並不意味著放棄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34條及以下條款的任何進一步法定瑕疵索賠權,因此,除非另有書面協議,貨物即使經過樣品檢驗,也不得低於《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1款第2項所定的通常品質和通常用途。
4.2 若未進行樣品確認,所交付貨物應符合雙方合約約定及買方的規格與品質要求。除非個別另有書面約定,以下貨物特性視為雙方約定:
• 貨物至少具備商業慣用品質;
• 貨物無瑕疵、安全,且在德國或訂單所示目的地國家可無限制流通,至少至最低保存期限屆滿;尤其食品在成分、品質、包裝及標示上須符合當時有效的德國及歐盟食品法規;
• 必需的健康證明及/或其他證明文件及/或證書,應完整且正確地交付買方;
• 貨物不涉及第三方權利,且交付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
4.3 另外,買方的保固權利依據《德國民法典》第434條及以下條文確定。法定保固權利完全屬於買方,且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供應鏈內的法定追償權(依《德國民法典》第478、479條的供應商追償)除保固權利外,買方亦可不受限制行使。
5. 異議及檢查義務
5.1 根據《德國商法典》第377條所指的交付,並非指依合約約定由承運人自供應商倉庫接收貨物,而是指買方實際有機會檢查貨物之時。此機會僅在貨物抵達買方倉庫並先行存放時才成立。貨物接收及可能在送貨單上簽收,均以可能的瑕疵異議為前提。
5.2 第1款同樣適用於在直運交易或直接供貨且未經買方倉庫的情況下,向買方承購人交貨。
5.3 第1款及第2款亦適用於依雙方協議適用的Incoterm條款,若交貨及/或驗收及/或風險轉移已提前發生的情況。
5.4 根據上述規定交付後,買方或其承購人應進行數量檢查及抽樣品質檢查,範圍及程度以正常商業慣例為準。買方可於交付後5天內對可見瑕疵提出異議。
5.5 買方應於發現隱藏缺陷後5天內提出檢驗通知。
5.6 若貨物在未經買方使用的倉庫接觸的情況下轉運,且買方的收貨人妥善履行其檢驗義務,且買方立即將收貨人的檢驗通知轉交供應商,則該檢驗通知仍視為及時。
6. 供應商的一般責任
供應商的一般責任依法律規定而定。
7. 買方的一般責任
7.1 買方對於其及其履行助理的故意行為,依法律規定負責。
7.2 買方對於其及其履行助理的重大過失,依法律規定負責,但責任金額限於訂立合約時可預見且合約典型的損害。
7.3 對於因過失造成的財產及經濟損失,買方及其履行助理僅在違反重要合同義務時負責,但責任金額限於訂立合約時可預見且合約典型的損害;(重要合同義務指的是那些履行該義務對合同具有決定性影響且合同方可依賴的義務)。
7.4 前述第2及第3款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不適用於故意行為及對生命、身體或健康的過失侵害。
8.最佳食用期限
若購買合同標的為具有最佳食用期限(MHD)的商品,且無其他約定,則適用以下規定:
在貨物到達買方(或直接供應時:到達收貨人)當日,產品的保存期限(即產品製造日至最佳食用期限結束之間的期間)最多只能過去五分之一。
§ 9 可追溯性
供應商須依照各適用法律規定,確保其所供應貨物及其成分和包裝材料的完整且無縫的可追溯性。
§ 10 產品責任,回收
10.1 供應商對因其所供應的有缺陷產品所引起的第三方因人身或財產損害提出的所有索賠負責,並有義務使買方免於因此產生的責任。
10.2 根據其免責義務,供應商須依據德國民法典§§ 683, 670 向買方賠償因第三方索賠(包括已執行的回收行動)而在買方產生的費用。買方將在可能且合理的範圍內通知供應商回收行動的內容與範圍,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供應商承擔買方因退貨所產生之所有費用。以下為固定費用,買方可隨時提出較高費用之證明:
– 行政費用:每次召回500歐元
– 物流費用:每次召回500歐元
供應商可證明買方因退貨所產生之費用為無或較低者,買方之其他法定權利不受影響。
10.3 若供應商依法律規定須通知主管機關該貨物對人體健康及/或財物安全有危害,或因其他原因貨物非完全可流通,供應商應立即以副本通知買方。若貨物遭發布警告、召回或其他法定措施,或供應商、前供應商或製造商自行採取此類措施,買方亦應立即(若可能,事先)獲得通知。供應商之責任與免責義務亦適用第1及第2款規定。
10.4 若因供應商所供貨物(或其成分)存在實際或疑似危害,且公開(例如媒體)警告不得購買或食用該貨物或其一或多項成分,買方於知悉該警告後合理期限內,有權解除與供應商之相關購買合約,前提是買方尚未將該貨物轉售。買方其他進一步權利不受影響。
§ 9 債權轉讓
供應商無權將其於合約關係中的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 10 終止條款
10.1 本合約關係及其成立與效力所生爭議之履行地及專屬管轄法院為買方所在地。此外,買方亦有權選擇於供應商所在地法院對其提起訴訟。
10.2 供應商與買方簽訂的合約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排除國際貨物銷售公約(UN銷售法公約)。
10.3 因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的效力。合約雙方承諾以經濟上盡可能接近無效條款的規定,替代無效條款。
狀態:2016年11月8日